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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庆文诉沙俊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庆文,沙俊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029号申请人吕庆文,女,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袁超,睢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沙俊宇,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吕庆文诉被执行人沙俊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了(2014)睢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睢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沙俊宇系该院干警家属,请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睢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