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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学林与被申请人王维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学林,王维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财保13号申请人:邹学林,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王维娜,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申请人邹学林与被申请人王维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学林以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王维娜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沙河路556号富安.森活印象A20#楼102室房产一套(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546**号),并提供刘德良、张金燕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B3-3#楼112室房产一套(房地权证阜字第20120593**号)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维娜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沙河路556号富安森活印象A20#楼102室房产一套(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546**号);查封担保人刘德良、张金燕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B3-3#楼112室房产一套(房地权证阜字第2012059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晓梅审判员  闫 宁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