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宗明与合肥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XX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宗明,合肥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XX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515号原告方宗明,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肥西大市场8号,注册号340123000035694(3-3)。法定代表人:余宏模,总经理。被告XX聪,男,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方宗明与被告合肥市华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XX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宗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宗明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