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召祥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偏关石油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偏关石油分公司,范召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偏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偏关县岳家村。负责人张红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晋苏,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悦,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召祥,原偏关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茂,山西震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偏关石油分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5)偏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偏关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晋苏、秦悦,被上诉人范召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原审法院即予以受理并裁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5)偏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2元,退还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偏关石油分公司。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