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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毕世坤、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世坤,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1号申请执行人:毕世坤,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古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温外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毕世坤与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世坤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496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