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柏桂花与南京汉美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桂花,南京汉美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柏桂花,女,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汉美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九号C7幢2-3楼。申请执行人柏桂花与被执行人南京汉美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5)7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柏桂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1879.48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房产和银行存款,已于2016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9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