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曾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身份证号码:×××031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百旺城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3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曾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机��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曾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