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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行与田珂、牛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田珂,牛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4582号原告:李行,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珂,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牛盼盼,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李行与被告田珂、牛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珂、牛盼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率1.5%,并给原告出具借据、收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田珂、牛盼盼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被告田珂与被告牛盼盼于201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田珂借原告款10万元,有被告田珂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一份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田珂未按约定还款付息,责任在于被告田珂,故原告要求被告田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牛盼盼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珂、牛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田珂、牛盼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