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鑫犯抢劫罪、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345号罪犯周鑫,曾用名周钦永,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桓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08)桓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鑫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周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与前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周鑫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淄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周鑫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鑫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周鑫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