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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等申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74号申请人侯某某。申请人闫某某。申请人闫某某。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榆次。法定代表人:张爱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畅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