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文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文,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曹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郝晓青,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文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文及指定辩护人郝晓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文文酒后在本市市中区八一立交桥西侧辅道由南向北步行时,与被害人刘某某迎面相遇,两人发生口角后张文文用拳殴打刘某某面部,将其打倒在地后抢走其红色挎包一个并逃离现场。张文文在逃跑途中从挎包中拿出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后将挎包丢弃。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案后根据线索,于同年2月20日晚在济南火车站将张文文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41.50元。案发后追回被抢现金141.50元及钱包均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告人张文文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混合状态,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文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其追究刑事责任,张文文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文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辩护称张文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本案部分被抢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建议法院对张文文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文文在济南市市中区八一立交桥西侧人行道行走时,路遇对向行走至此的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因琐事与张文文发生口角,张文文使用拳头击打刘某某面部,刘某某倒地后,张文文抢走刘某某所持红色挎包一个。张文文在逃跑途中从挎包内取走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将挎包丢弃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害人刘某某案发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其同事助其寻回红色挎包。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掌握的线索,于2016年2月20日在济南市火车站将被告人张文文抓获,当场查获被抢黑色钱包及现金141.50元。经审讯,张文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查获的钱包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告人张文文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混合状态,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7日20时许,其在济南市市中区八一立交桥西侧人行道行走,一穿黑衣服的男子迎面走来,其看到该男子应该是喝酒了,而且脸凑得很近,其就与该男子发生口角。该男子用拳打其脸部,其倒地后该男子强行抢走其挎着的红色挎包,其挎包内有一黑色钱包,钱包里有大于500元的现金,随后该男子往北跑了。其被抢后拨打110报警并给同事打了电话,同事在八一立交桥附近找回其挎包,但钱包不见了。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2月17日20时许,与同事在济南市市中区八一立交桥西侧人行道行走,走到八一立交桥中段时,看到一名青年男子背着一个双肩书包,双手抱着一个红色女式挎包迎面跑过,其看到该男子跑到经十路东阿阿胶店附近位置,将红色挎包扔到路西一处铁栏杆里。其与张某甲继续南行,看到一名穿风衣的中年女子,脸上被揍肿了,该中年女子情绪稳定后称她的包被人抢走了,一会儿该中年女子的同事来了,其告知中年女子的同事那个抢包的男的将包丢弃的地点,中年女子的同事就过去捡回了被抢的挎包。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张文文的父亲。张文文在2013年的时候被查出有抑郁症,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出院后一直吃药。2013年年底离家出走,其就没再和张文文见过面。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犯罪地点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文文辨认抢劫地点及丢弃红色挎包地点的情况。5.被害人的案发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当时面部受伤的情况。6.黑色钱包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其所抢钱包。7.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张文文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混合状态,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8.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收条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张文文处查获被抢黑色钱包及现金141.50元,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9.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10.被告人张文文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文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张文文系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文系初犯,其抢劫所得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该情节。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张文文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违法所得35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陈 然人民陪审员 田宝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