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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艳、杨立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艳,杨立友,朱翠侠,杨丙付,李月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591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超,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小艳,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杨立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朱翠侠,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杨丙付,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李月英,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艳、杨立友、朱翠侠、杨丙付、李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对被告杨立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立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人民陪审员  程心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