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高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高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777号罪犯申高阳,男,1993年7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西法刑初字第5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高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946元。宣判后,被告人申高阳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昆少刑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申高阳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高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鲍 薇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