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邵子丰与关礼军、关义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子丰,关礼军,关义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邵子丰,男,汉族,1945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关礼军,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关义存,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现住址同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5546-9。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子丰,被告关礼军、关义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邵子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子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邵子丰负担。审判员 么文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