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童洪仙与殷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洪仙,殷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童洪仙。被执行人殷华强,系修××县委宣传部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童洪仙申请执行殷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申请人欠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华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殷华强在修文县委宣传部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债务,申请人童洪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