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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沐立红与周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立红,周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714号原告:沐立红,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强,男,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沐立红与被告周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沐立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沐立红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长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