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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成都润枫双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候明君、李建华、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枫双信贸易有限公司,侯明君,李建华,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813号原告:成都润枫双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侯明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明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明君,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建华,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原告成都润枫双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明君、李建华、四川省和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润枫双信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润枫双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