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廖福见与余畅游、丁志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福见,余畅游,丁志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667号原告廖福见,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余畅游,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丁志懿,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福见诉被告余畅游、丁志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福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16.45元,退付原告廖福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