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廖福见与余畅游、丁志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福见,余畅游,丁志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667号原告廖福见,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余畅游,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丁志懿,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福见诉被告余畅游、丁志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福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16.45元,退付原告廖福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