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8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邢某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843号之二被执行人:刑某甲。刑某甲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321.89元,经查实被执行人确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