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青松与陈磊磊、朱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松,陈磊磊,朱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644号原告:黄青松,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83********,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泉溪村桥头*号。被告:陈磊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88********,住浦江县黄宅镇姓陈村**号。被告:朱春丽,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87********,住浦江县黄宅镇姓陈村**号。原告黄青松与被告陈磊磊、朱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青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磊磊、朱春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从2015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30日,被告陈磊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2.5%。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陈磊磊、朱春丽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黄青松与被告陈磊磊之间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磊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至于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的诉请,因该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率。原告自愿将利息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不予法律相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磊磊、朱春丽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磊磊、朱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青松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利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代书 记员 金 萱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