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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宏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宏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438号原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农业局楼下。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宏武,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宏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原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98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夏菁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