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罪犯潘家艳走私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家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2560号罪犯潘家艳,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日作出(2001)莆中刑初字第06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7年10月至2011年7月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减刑共五年四个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潘家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家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家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家艳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风张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