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利强与蒋卫东、茹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强,蒋卫东,茹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310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余姚市丈亭镇丈亭村下齐塔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3********。被执行人:蒋卫东,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梨洲街道杜义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0********。被执行人:茹青青,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梨洲街道杜义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5********。申请执行人陈利强与被执行人蒋卫东、茹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294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部份处置完毕,申请人已取得分配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院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