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四牛与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延安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四牛,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延安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四牛,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春福,男,汉族,1955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后段交通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贺延峰,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七里铺。法定代表人高应虎,该局局长。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宗世杰,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延安市公路管理局志丹公路管理段职工,现住志丹县城南街153号。上诉人王四牛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延安市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四牛的委托代理人宋春福,被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延安市公路管理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宗世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王四牛与被上诉人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土地征迁补偿协议书》是有效还是部分无效,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