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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刚、周勇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周勇顺,周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勇顺,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美青,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周勇顺、周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刚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勇顺、周美青名下位于台州市东京湾康筑苑4号楼1单元2001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余值不足以支付本案款项。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勇顺、周美青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周勇顺、周美青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刚以被执行人周勇顺、周美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7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