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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范桃莉、黄伟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桃莉,黄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47号申请执行人:范桃莉,女,1974年9月11日,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伟英,女,1975年9月24日,住章贡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范桃莉申请黄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伟英应支付申请人范桃莉案款1011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伟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