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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山和家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鹏宏家电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山和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鹏宏家电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山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1130号(2-15)(2-16),组织机构代码:66848796-3。法定代表人:周朝旭。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鹏宏家电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河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L5560553-6。负责人:潘鹏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山和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鹏宏家电商行[(2016)浙0205民初019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34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