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字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润年与西安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润年,西安技师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字1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润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晓丽,女。委托代理人王赓。���审申请人李润年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润年申请再审请求:1、按照陕西省工伤法规落实本人1974年工伤赔付和医疗赔付;2、应以五级工伤赔付1998年6月-2009年内退拖欠的本人工资;3、2013年工伤鉴定费450元由西安技师学院承担;4、应支付申请人47年工伤护理费。西安技师学院提交意见称,李润年的再审申请诉求超出劳动争议范围,依法不应受理;李润年主张的工资问题已经解决,其在退休后依法享受国家工伤和社会保障待遇,故其要求西安技师学院向其支付伤残护理费及工资差额等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2014年12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916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李润年认可2009年12月退休前,西安技师学院一直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的事实。李润年退休后亦按相关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其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润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