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执1388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辉,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林强,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天科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2008642元、并承担受理费1072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商铺若干,暂无法处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车位620个,因上述车位尚未办理确权手续,暂无法处理;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暂无法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朱继安代理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