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东康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821号申请人:广东康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阮北三路**号厂房A。法定代表人:施郁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联检服务中心*层*******房间。申请人广东康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康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广东康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康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东疆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帐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人民陪审员 王润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