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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书文与陈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文,陈秀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250号原告:黄书文,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秀容,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书文与被告陈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黄书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书文在诉讼期间自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书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明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池璘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