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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兴烨盛铁料购销部、佛山市铁辉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兴烨盛铁料购销部,佛山市铁辉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晋业五金商店,邓诞辉,刘佩芬,邓绍泛,邓铁辉,黄文娟,帅洁芳,邓善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5130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兴路5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9934788-0。负责人:潘志成。委托代理人:罗志锋,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俭洪,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兴烨盛铁料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隔坎经济社“坎脚”地段11号铺位,组织机构代码66336838-3。负责人:邓诞辉。被告:佛山市铁辉��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村公路跃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商铺2栋15、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799570-9。法定代表人:邓铁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晋业五金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圩海滨路铁料中心A2座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L1806906-8。负责人:帅洁芳。被告:邓诞辉,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刘佩芬,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邓绍泛,男,汉族,194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邓铁辉,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黄文娟,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帅洁芳,女,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善贤,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兴烨盛铁料购销部(下简称盛铁购销部)、佛山市铁辉金属有限公司(下简称铁辉金属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晋业五金商店(下简称晋业五金店)、邓诞辉、刘佩芬、邓绍泛、邓铁辉、黄文娟、帅洁芳、邓善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志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盛铁购销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96748.6元及利息138137.57元,罚息23481.21元,复利1628.22元,本息合计4959995.60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4日,从2016年3月5日起至法院向被告盛铁购销部送达诉讼材料之前一日止的利息,对于未到期本金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11.22%计收,对于逾期本金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即按利率16.83%计收;从法院向被告盛铁购销部送达诉讼材料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796748.6元按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即按利率16.83%计收;并对未按时偿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2.被告铁辉金属公司、被告晋业五金店、被告邓诞辉、被告刘佩芬、被告邓绍泛、被告邓铁辉、被告黄文娟、被告帅洁芳、被告邓善贤对被告盛铁购销部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十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合同签订情况:1、借款合同2013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盛铁购销部签订(丹灶小企)农商高借字2013第0127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内,分次向被告盛铁购销部发放贷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初始利率等其他借款要素以借款借据等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按对应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并在该合同第九条约定编号为(丹灶小企)农商高保字2013第0120、01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根据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盛铁购销部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对被告盛铁购销部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且被告盛铁购销部若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对被告盛铁购销部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同时,该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亦明确约定,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项的,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盛铁购销部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而该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的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盛铁购销部未按约定偿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或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等。2、保证合同(人保)从合同2013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铁辉金属公司、被告晋业五金店、被告邓诞辉、被告刘佩芬、被告邓绍泛、被告邓铁辉、被告黄文娟、被告帅洁芳、被告邓善贤分别签订(丹灶小企)农商高保字2013第0120、01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铁辉金属公司、被告晋业五金店、被告邓诞辉、被告刘佩芬、被告邓绍泛、被告邓铁辉、被告黄文娟、被告帅洁芳、被告邓善贤应被告盛铁购销部的要求,自愿为被告盛铁购销部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2年。二、��告的履约情况: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告盛铁购销部发放了5000000元贷款。从借款借据显示,借款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6月9日,借款利率11.22%,还款方式为按月清息、分期10还本。三、被告的违约情况:2015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盛铁购销部签订《还款计划书》,为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拟定具体还款计划,其中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每月21日各归还本金15万元,剩余本金365万元于2016年6月9日归还。现被告盛铁购销部未按《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对应的《还款计划书》之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从2015年10月21日起逾期,显然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盛铁购销部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被告铁辉金属公司、被告晋业五金店、被告邓诞辉、被告刘佩芬、被告邓绍泛、被告邓铁辉、被告黄文娟、被告帅洁芳、被告邓善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前述所请。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截至2016年8月22日止,被告兴烨盛购销部尚欠的借款本金4796748.60元、尚欠利息253890.57元、罚息233315.78元、复利12493.6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举证,本院确认原告起诉属。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从2015年10月21日起未按期履行,现贷款已经到期,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本金4796748.6元及至2016年8月22止的利息253890.57元、罚息233315.78元、复利12493.60元,及以该本金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即11.22%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复利予原告,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铁辉金属公司、晋业五金店、邓诞辉、刘佩芬、邓绍泛、邓铁辉、黄文娟、帅洁芳、邓善贤自愿为被告盛铁购销部的本案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兴烨盛铁料购销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4796748.6元及至2016年8月22止的利息253890.57元、罚息233315.78元、复利12493.60元,及以该本金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即11.22%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二、佛山市铁辉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晋业五金商店、邓诞辉、刘佩芬、邓绍泛、邓铁辉、黄文娟、帅洁芳、邓善贤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兴烨盛铁料购销部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9295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兴烨盛铁料购销部、被告佛山市铁辉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横江晋业五金商店、邓诞辉、刘佩芬、邓绍泛、邓铁辉、黄文娟、帅洁芳、邓善贤共同负担并应于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霍美玉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