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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少华与郭旭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华,郭旭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2859号原告:黄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保,农民。被告:郭旭恩。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效,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8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黄少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黄少华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艳人民陪审员  韦道劲人民陪审员  朱清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秋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