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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小毛、徐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毛,徐燕,江西永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谢小毛,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徐燕,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永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祺周荣欣招商区。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徐燕、江西永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燕、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谢小毛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795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640元(暂定),但被执行人徐燕、江西永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燕、江西永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15716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徐燕、江西永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