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宋淑莲诉赤峰市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延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莲,赤峰市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延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584号原告:宋淑莲,女,46岁,汉族,市民。被告:赤峰市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兵,董事长。被告:颜延华,男,45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莲诉被告赤峰市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延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莲在本院指定的限期内不能提供被告赤峰市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赤峰市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赤峰市天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评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