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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雅弘家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雅弘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08号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砂支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后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雅弘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0-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5号。法定代表人:伍中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雅弘家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茗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