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福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257号原告: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B商服1923。法定代表人:彭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冬,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于福祥,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