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纪大中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大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607号起诉人:纪大中。2016年9月19日,本院收到纪大中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纪大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姜堰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交通局向起诉人交付线路标志牌。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车号苏M×××××姜堰农公客运班车车主,姜堰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月11日收取了起诉人的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经起诉人多次追索,未向起诉人交付线路标志牌。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线路标志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纪大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宗开审判员 俞海虹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