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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行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广珍等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旗,郑淑琴,姜玉兰,潘金生,李凤华,朱文玉,刘德富,刘慧萍,杜新,杨菊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8行初398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崔广珍,女,1943年11月8日出生。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钟印华,女,1951年9月4日出生。原告马长旗,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原告郑淑琴,女,1941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姜玉兰,女,1947年5月25日出生。原告潘金生,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原告李凤华,女,1947年12月1日出生。原告朱文玉,女,1939年2月27日出生。原告刘德富,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原告刘慧萍,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原告杜新,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原告杨菊华,女,1943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元军,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郝泉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法定代表人卢彦,主任。原告崔广珍等12人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出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崔广珍等12人诉称,2016年3月11日,安宁庄村民崔广珍等收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于1999年9月21日对安宁庄村委会五宗土地违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陶瓷厂东侧的耕地包括在内,这是对于安宁庄村旧村改造不涉及耕地说法的颠覆。两被告作出的旧村改造的立项批复是杜撰的假文件。2000年7月25日,安宁庄村和上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居易园安宁庄旧村改造合作协议书》。2001年7月5日,两被告作出京计投资字[2001]1225号《关于开发建设居易园住宅小区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被诉批复)。居易园项目A、B区属于扩大占用耕地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一票否决。上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立项批复时没有商业注册,也没有房地产建设资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诉批复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被诉批复。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市住建委和市发改委于2001年7月5日作出被诉批复,该行为并非直接涉及不动产的行为,崔广珍等12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崔广珍等12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广珍等12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崔广珍等12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