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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江星橡胶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江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江星橡胶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江高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252号原告: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负责人:孙兆云,经理。被告:青岛江星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前古镇村。法定代表人:江崇坤,经理。被告:青岛海江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青岛市第一奶牛厂西侧。法定代表人:栾秋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青岛江星橡胶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江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0元,申请费520.00元,均由原告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