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永胜与王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胜,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胜,男,生于1980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马永胜申请执行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古蔺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永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马永胜申请执行王伟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被执行财产,申请人马永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