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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神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7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男,户籍地:湖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9月9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粤B5KF92号牌机动车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沙江路派出所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由李某驾驶的粤BF7539号警用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刘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80mg/100ml,属醉酒驾驶。��院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