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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翠兰、徐希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翠兰,徐希波,黄玉美,王迎春,王翠玲,肖甲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4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王翠兰。被告:徐希波。被告:黄玉美。被告:王迎春。被告:王翠玲。被告:肖甲河。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兰、徐希波、黄玉美、王迎春、王翠玲、肖甲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忠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