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翠兰、徐希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翠兰,徐希波,黄玉美,王迎春,王翠玲,肖甲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4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王翠兰。被告:徐希波。被告:黄玉美。被告:王迎春。被告:王翠玲。被告:肖甲河。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兰、徐希波、黄玉美、王迎春、王翠玲、肖甲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忠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