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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三强与王满朝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三强,王满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三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0日,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满朝,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日,甘肃省景泰县人,农民,大专文化。再审申请人李三强与被申请人王满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合同内容的相关细节,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审法院未认定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是被申请人因转让设备而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转让经营权,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交付了转让设备,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内容,且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当日也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转让设备费的等额欠条一张,原审庭审中申请人也无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有隐瞒合同内容的相关细节,《设备转让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三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小平审判员  安兴民审判员  杨红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