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田时郡与陈廷彬,蒋维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时郡,熊伟,杨华,陈廷彬,熊英,蒋维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869号原告:田时郡,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华,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廷彬,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熊英,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维松,男,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田时郡与被告熊伟、被告杨华、被告陈廷彬、被告熊英、被告蒋维松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田时郡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时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时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田时郡负担。审 判 长 吴 庆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