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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与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28号银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飞,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洛阳路1号1区3楼323室。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岩,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信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岩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岩与案外人朱岩萍系夫妻关系,双方自1993年3月30日登记结婚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0年8月,案外人朱岩萍以购买共有住房方式取得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41号1栋3单元202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字第房改376058号)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岩之妻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41号1栋3单元202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字第房改376058号)一套。二、查封期为三年,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查封期届满后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内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