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建军与林爱金、林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军,林爱金,林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4096号原告:许建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章,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爱金,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林宝全,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原告许建军与被告林爱金、林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建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章、被告林爱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宝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爱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林宝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林爱金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6月24日向许建军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许建军收执,双方约定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林宝全进行担保。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林爱金交纳利息至2014年11月。后经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未能及时偿还上述债务。林爱金辩称,借款属实,但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5%计算,已支付至2015年9月。要求分批分期归还,且不要再计算利息。林宝全未提出答辩意见。许建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张。林爱金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林宝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该借条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宝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许建军诉称事实的异议。林爱金对借款8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利息交纳至何时及月利率按多少计算的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林爱金辩解向许建军借款后利息均按月利率3.5%支付,且已支付至2015年9月,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辩解意见不以采纳。因此,本院认定,林爱金向许建军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3%,利息支付至2014年11月。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爱金向许建军借款的事实有林爱金出具给许建军收执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许建军可随时主张权利,林爱金负有还款的义务。故许建军请求林爱金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许建军还请求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请求并未超过相关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本院也予以支持。林宝全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宝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爱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建军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宝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林爱金、林宝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巧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