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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彪,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0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彪及其辩护人张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20时许,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段楼村村民梁某1(另案处理)与本村村民被告人赵彪在郭庄村好再来饭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后梁某1召集被害人梁某4、朱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名年轻男子,到被告人赵彪家与被告人赵彪及被告人赵彪的叔叔赵某2、赵某1等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彪用斧头、菜刀将被害人梁某4砍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4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彪于2016年3月20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本案中被害人梁某4有过错,被告人赵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赵彪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郭庄村好再来饭店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梁某1(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厮打。双方离开后,梁某1指使梁某4(另案处理)纠集朱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木棍、砖头到埇桥区栏杆镇段楼村赵彪家中殴打赵彪等人,被告人赵彪持菜刀将梁某4砍伤,造成其头面部多处受伤,左手第五指骨近节骨折。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4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彪于2016年3月20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赵彪的近亲属已赔偿梁某4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梁某4对被告人赵彪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埇)鉴(法医)字(2016)2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梁某4因外伤致左额部6.5厘米缝合创,左耳垂前侧至后侧2.5厘米缝合创,前额中部1.5厘米缝合创,前额左侧两处分别为2厘米、1厘米缝合创,鼻梁部0.5厘米缝合创。左侧眼眶外侧壁上部骨折伴局部软组织损伤,两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鼻部软组织损伤,左手指骨近节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f.o)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梁某4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二、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赵彪的近亲属已赔偿梁某4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梁某4对被告人赵彪的行为表示谅解。三、被害人梁某4的陈述,证明2016年2月10日19时许,他叔叔梁某1在好再来饭店被赵彪打伤,梁某1通过村干部让赵彪向其赔礼,村干部没有调解好,他想找赵彪讨说法,梁某1等人跟在他后面,在一路口遇见三四个人,他质问是谁打了梁某1时,这些人对他拳打脚踢,一个小伙子和一个中年人分别持斧头、菜刀朝他头上砍。四、证人证言(一)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21时许,他看见侄子赵彪门口不远处聚集一二十人,有人对他殴打,他跑开后再次回到赵彪家中看见赵彪被打倒在屋门口。(二)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20时许,他听说侄子赵彪和他人发生矛盾。他前往赵彪家的途中遇到村干部谢某1、谢某2,二人受梁某1之托前来传话,让赵彪向梁某1磕头赔礼,他们拒绝后,谢某1说梁某1带了十几人已来到村里。两位村干部离开后不久,梁某1和侄子梁某4带着十几个人冲过来打赵彪,他阻拦时被六七人拳打脚踢。(三)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梁某1、赵彪所在段楼村的书记。2016年2月10日20时许,梁某1打电话说被赵彪打了,让他作为中间人调解此事并提出让赵彪磕头赔礼。他和村干部谢某2在村部门口见到梁某1和十几个人叫嚷着去找赵彪。他在赵彪家西边路口见到赵彪的叔叔赵某1、赵某2、赵明浪和母亲赵彦芳,他把梁某1的要求说出后,赵家人没有同意。在他离开时看见梁某1带着十几人向赵彪家去。(四)证人谢某2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20时许,村书记谢某1让他一起调解赵彪与梁某1打架一事,他在村部门口见到十几个年轻人从一辆面包车里下来,随后梁某1也来到。梁某1提出让赵彪磕头赔礼,否则就带人去打赵彪。他和谢某1到了赵彪家后,赵家人拒绝了梁某1的要求。梁某1得知其要求被拒绝后,带人去打赵彪。(五)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晚上,梁某1和赵彪在饭店发生口角、厮打。他将赵彪送回家后在赵彪家西边见到谢某1、谢某2及赵彪的叔叔,村干部传话让赵彪向梁磕头赔礼,赵家人没有同意。之后他看见二十多个小伙子手持砖头、木棍跑向赵彪家,有人砸赵彪家大门,还有人叫嚷要砍死赵彪,他打电话准备报警,也被打了。那些人冲进赵彪家,几分钟后有人头部流血跑出来。(六)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20时许,他看见梁某1和家属及一二十个年轻小伙子,有人喊找家伙。(七)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19时许,梁某1和赵彪不知道什么原因在好再来饭店的院子里厮打。梁某1给谢某1打电话说其被赵彪打了,提出让谢某1找赵彪向其磕头赔礼道歉。梁某1开车带着他和梁某4等人一起到了段楼村小学附近见到谢某1,梁某1再次向谢某1说了让赵彪跪下赔礼一事,谢某1从赵彪家回来后说此事处理不好。梁某4跑向赵彪家,赵彪家中出来三人手持菜刀、铁锨和梁某4打起来,梁某4被打伤。(八)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晚上,她丈夫梁某1被赵彪打伤。梁某1打电话让村干部谢某1调解此事未果,梁某4到赵彪家讨说法,赵彪、赵某1、赵某2、赵明浪持斧头、菜刀将梁某4打伤。(九)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20时许,梁某4开车带着梁旭、梁凯、梁伟、李辉、赵良臣、梁长冲、梁长江等人接了他去段楼村,梁某4说梁某1被打,让梁某4找人帮忙打架,梁某4又让梁伟接了朱某、刘路路、梁某3。两名村干部来到后,梁某1提出赵彪必须向其磕头赔礼,否则就要带人去打赵彪。梁某4也说了同样的话,村干部调解此事不成。梁某4招呼他们分别找了打架的木棍、砖头,带着他们前往赵彪家中,梁某4在一个路口踹倒一名男子后到赵彪家大门口叫嚷着踹大门,大门打开后一男子持菜刀冲出来朝梁某4头上砍,梁某1、朱某、梁凯、梁旭、李辉、赵良臣、梁长冲、梁长江等人在赵彪家门口与四五个人打在一起。(十)证人梁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19时许,朱某接到梁某4帮忙打架的电话,朱某让他也过去,朱某又打电话找了刘路路。梁伟开车把他们带到了段楼村后见到梁某1、梁某4、梁某2、梁旭、梁凯、李辉、梁长冲、梁长江等人。梁某4说如果赵彪不给梁某1磕头赔礼就要去打赵彪,梁某1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梁某4让大家跟着他去打赵彪,朱某捡了半块砖头,其他人扯了篱笆上的木棍,梁某4、梁某1、李辉、梁伟、梁凯、梁长冲在路口打了一男子,梁某4又跑到赵彪大门前边骂边将赵彪家的大门踹开,赵彪家中先出来一人持菜刀朝梁某4身上砍,又出来二三名男子持斧头一起打梁某4,参与打架的有梁某4、梁某1、朱某、梁凯、梁伟、梁旭、李辉、梁长冲,梁某4被砍时朱某拿了砖头向对方砸过去。(十一)证人梁某1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19时许,他与朋友、家人在埇桥区栏杆镇郭庄村好再来饭店吃饭期间,看见本村的赵彪和他人争吵,他前去询问时被赵彪殴打。他让村干部谢某1找赵彪给他赔礼道歉,同时又与侄子梁某4联系让其带人到段楼村替他出气,安排梁某4带人到段楼村等待。他和张某等人与梁某4汇合后,在村部门口见到谢某1和谢某2,他和梁某4提出让赵彪向他赔礼道歉,谢某1和谢某2二人去了赵彪家时,梁伟又开车带来三个人,谢某1和谢某2没有调解好。梁某4带着人到了赵彪家门口,梁某4、朱某等人持木棍、砖头,赵彪、赵某1、赵某2、赵明浪持菜刀、斧头等工具打在一起,梁某4被打伤。(十二)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10日晚,刘世龙发信息说梁某4与人打架让他去看看。他与梁某4的堂兄弟梁伟联系后,梁伟说梁某4正准备到段楼村打架,他让梁伟过来接他并联系刘路路一起帮打架。梁伟开车带着他和梁某3、刘路路到了段楼村见到梁某2、梁凯、梁旭、李辉、赵良臣、梁某4、梁长冲、梁长江等人,梁某4说如果赵彪不给梁某1磕头赔礼,就要放点血。由于赵彪家人没有同意梁某1的要求,梁某4带着他们跑向赵彪家,他从路边捡了半块砖头,其他人扯了篱笆上的木棍,梁某4在路口打倒一个人又踹赵彪家大门,赵彪家出来四五个男子持斧头、菜刀,双方打在一起,他把手里的砖头扔向对方,梁某4被打伤。五、被告人赵彪的供述,称2016年2月10日19时许,他和姚某等人在埇桥区栏杆镇郭庄村好再来饭店因琐事与梁某1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人拉开。后村书记谢某1来到他家说梁某1提出让他磕头赔礼,他家予以拒绝。不久他听见外面有人吵闹并打砸他家大门,梁某1、梁某4带多人持木棍、砖头进到院子里,他怕吃亏便拿把斧头,梁某4、梁某1等人对他拳打脚踢,他的斧头被打掉后他又跑到厨房拿了把菜刀朝梁某4身上乱砍,梁某4和梁某1带人跑回门口后,他叔叔赵某1、赵某2和梁某4等人打在一起。六、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彪1987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二)案发及抓获经过,本案2016年2月10日20时许,梁某1与赵彪发生口角后召集梁某4、朱某等十余人去赵彪家及其叔叔等人发生打架,本案遂案发。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赵彪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栏杆派出所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彪与梁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梁某1纠集梁某4等人持木棍、砖头到被告人赵彪家中滋事,被告人赵彪持菜刀将梁某4砍伤,造成其轻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赵彪系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彪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梁某4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梁某4的谅解,依法又可予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丹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