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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盛琼与杨天洹、黄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琼,杨天洹,黄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647号原告:杨盛琼,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天洹,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逸锋,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杨盛琼与被告杨天洹、黄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盛琼与被告黄逸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天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盛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天洹归还本金50000元及从2016年5月19日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黄逸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8日,杨天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盛琼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按3%计算,每月19日为付息日期。黄逸锋为杨天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杨天洹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5月18日,但未按约定返还杨盛琼借款,黄逸锋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杨盛琼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杨天洹未作答辩。黄逸锋承认杨盛琼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杨盛琼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及杨天洹锋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黄逸锋予以认可。杨天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杨盛琼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杨盛琼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杨盛琼与杨天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杨天洹未归还杨盛琼借款,已构成违约,杨盛琼有权要求杨天洹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并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黄逸锋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逸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天洹追偿。杨天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杨盛琼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杨盛琼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天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盛琼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黄逸锋对杨天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逸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天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杨天洹、黄逸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