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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更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柯秋龙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更1229号罪犯柯秋龙,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秋龙犯诈骗罪(主犯、前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627691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柯秋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秋龙自2014年8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累计达标分16分,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柯秋龙原判罚金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627691元,本次减刑缴交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柯秋龙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柯秋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柯秋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自: